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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学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暂行办法

2021-11-04  阅读:10211 综合办

水利学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道德教导的责任。导师应学习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杜绝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立德育人

第四条  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至少每周与研究生谈话一次,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思想政治、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条  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以自身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来感染、熏陶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六条  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研究生确因合理原因需要更换导师时,在原导师同意,目标导师确定的前提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但在研究生开题后原则上不能更换导师。

第三章  培养环节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全员参加省部级、国家级等各类竞赛,竞赛成绩作为奖学金等级评定重要指标。

第九条    导师应根据个人的科研方向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确定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题目。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学术型研究生、专硕型研究生选题应符合培养方案中研究方向选题要求。

第十条  各学位点定期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导师要重视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定期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在一个培养年度内应至少参加一次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研究生应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一次学习、科研进展和思想动态等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放假、收假时间安排,因特殊原因需离校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缺席活动或擅自离校的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按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因违纪被处罚的研究生,从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2021届毕业研究生开始,水利学院研究生执行如下规定:

1.  各硕士点在3月底前组织完成预答辩,点上所有导师担任预答辩评委。预答辩时不能提供完整毕业论文或预答辩不通过的,延期至少半年以上才能重新申请预答辩;

2.  预答辩通过并按要求修改后的论文才能送审,所有论文送审时间与学校盲评论文送审时间一致,送审论文由学院统一安排,不能按时提交送审的推迟半年再送审,送审未通过的研究生推迟半年才能申请毕业答辩;

3.  未通过正式答辩环节的研究生,至少推迟半年才能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成果需经导师同意,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的不能署名云南农业大学,也不能作为申请毕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导师应亲自审核把关研究生支撑毕业的科研成果,并需至少支付一项研究生科研成果发表所需费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相关奖惩标准参见《水利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本文件规定与学校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以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