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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学院质量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2014-03-20  阅读:725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及一类课程建设(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调动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按照“学校统筹,学院自主立项建设并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院监管、学校三级管理。
二、职责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建设计划、立项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院教学分管领导全面负责“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院综合办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上报;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三)负责编制“质量工程”学院申报、工作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综合办报送本项目组年度进展报告,接受学院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于立项2月内开题。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积极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三、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由学院综合办受理,并组织学院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立项,并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指导思想及研究内容要求,或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二)鼓励年轻教师参与,项目负责人职称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每个项目的总人数不得超过六人(包含主持人),同一人只能主持一个项目,同时最多可以参与两个项目;已经列入国家、省、校等有关方面立项的课题不再重复申报;主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未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
四、项目建设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开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掌握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合理安排项目进程,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五、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年度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成果检查、成果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组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成果汇报及成果检查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书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总结;
(三)项目推广应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可申请延期,半年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通报中止的项目,限期整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学院组织的同类项目。
六、成果推广及评奖
第十八条 建设成果属于学校所有,学校有权使用和推广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10%的优秀奖励名额。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